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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转移】小细胞肺癌、黑色素瘤、乳腺癌等实体瘤脑转移临床试验

发表时间:2022-04-18 22:01

试验标题:

ACT001联合放疗治疗实体瘤脑转移的临床试验


适应症:

小细胞肺癌、非小细胞肺癌、肝癌、乳腺癌、黑色素瘤等实体瘤脑转移(其他实体瘤脑转移经医生讨论后也可以入组)


药物简介

ACT001为小分子抗癌药物,是基于小白菊内脂结构的半合成单体化合物。小白菊内脂临床前研究显示 ACT001 有抗癌症干细胞和一定直接抗肿瘤作用。临床前药代研究显 示 ACT001 可以入脑(跨越血脑屏障)。临床前生化和机制研究显示 ACT001 可通过化学键结合 IKKβ和 STAT3 等靶点蛋白并进而调节 NF-κB 和 STAT3 等相关信号通路。且ACT001前体可以下调 6-氧-甲基鸟嘌呤-DNA 甲基转移酶(MGMT)的表达水平,为替莫唑胺作用提供治疗条件。


主要入选标准

1.非小细胞肺癌、肝癌、乳腺癌和黑色素瘤发生脑转移(其他实体瘤脑转移经和申办方讨论后也可以入组)者,原发部位肿瘤经组织学/细胞学或分子病理证实

2.经研究者评估受试者可接受脑部放射治疗

3.具有三个以上转移病灶

4.按 iRANO 标准确认脑部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根据放射科和临床医生确定):4.1最大可测量病灶的直径大于1cm,病灶最大直径不超过4.0cm;4.2转移灶与重要脑功能区域的距离符合放疗相关要求

5.年龄≥18 周岁且≤75 岁,性别不限

6.器官功能正常:ANC≥1.5×10^9 /L,血小板≥75×10^9 /L,Hb≥10 g/dl;总胆红素≤ 1.5×正常上限(ULN);ALT和AST≤2.5×ULN [若存在肝转移则≤5.0×ULN];血浆肌酐≤1.5×ULN;QTc<450 ms [男性],<470 ms [女性];国际标准化比值(INR)≤2.0 ULN 和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2.0 ULN

7.预期寿命至少为12 周

8.BMI 应在19 ~ 28 内(包括边界值)

9.KPS 评分≥70(不包括因为脑部肿瘤累及运动区或四肢不健全造成的运动功能障碍)

10.女性受试者还需符合以下标准才可考虑入组:a)无生育能力,定义为:(1)曾接受子宫切除术或双侧卵巢切除术,或 (2)曾接受双侧输卵管结扎,或 (3)已绝经(完全停经≥1 年)。b) 具有生育能力,但筛选时血清妊娠检测呈阴性(首次试验药物给药前 7天内),并同意在入组研究前和研究期间采取经医学认可的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避孕药或避孕套),直至末次试验药物给药后28天

11.入组研究前同意签署知情同意书


主要排除标准

1.具有明确靶向药物的驱动基因阳性的非小细胞肺癌和乳腺癌脑转移患者:具有EGFR 突变,ALK 融合基因阳性和ROS1 融合基因阳性的非小细胞肺癌;HER-2 阳性的乳腺癌

2. 既往做过脑部放射治疗的患者

3. 受试者患有无法控制的感染(入组前4 周内全身感染者)

4. 筛选前 5 年内患有原发肿瘤外的其他恶性肿瘤(已充分治疗的宫颈原位癌、皮肤基底细胞或鳞状上皮细胞皮肤癌、根治术后的局部前列腺癌及乳腺导管原位癌除外)

5. 抗HIV(+)或抗HCV(+)或特异性抗体(TPHA)阳性或活动性乙型肝炎

6. 受试者在入组前患有严重心脏疾病,例如不稳定型心绞痛、心肌梗死、心脏衰竭(纽约心脏病协会心功能分级>II级)或脑卒中(腔隙性梗塞除外)

7. 药物无法控制的高血压患者(服用降压药物后收缩压≥160 mmHg,舒张压≥100 mmHg)

8. 患者无法口服药物或存在胃肠道吸收障碍

9. 发现活动性脑出血

10. 已知对试验药物或其类似化合物,或试验药物处方中任何组分过敏者

11. 试验药物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其他对实体瘤脑转移有治疗作用的抗癌治疗。比如化疗、生物治疗或靶向治疗、免疫治疗、放射治疗或电场治疗等

12. 既往抗肿瘤治疗导致的毒性尚未恢复,定义如下:依据 CTCAE V 5.0 版的评定标准,毒性未恢复至2 级(脱发、碱性磷酸酶、谷氨酰转肽酶(GGT)除外)。但经与研究者和申办方讨论商量,可能允许存在稳定的毒性

13. 妊娠或哺乳期的女性

14. 试验用药前4 周内参加过其他临床研究的患者

15. 经研究者判断具有不适合参与本研究的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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